刑事訴訟法  證據通則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159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 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 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