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搜索及扣押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153條
搜索或扣押,得由審判長或檢察官囑託應行搜索、扣押地之法官或檢察官 行之。

受託法官或檢察官發現應在他地行搜索、扣押者,該法官或檢察官得轉囑 託該地之法官或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