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搜索及扣押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140條
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

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