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搜索及扣押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135條
郵政或電信機關,或執行郵電事務之人員所持有或保管之郵件、電報,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扣押之:
一、有相當理由可信其與本案有關係者。
二、為被告所發或寄交被告者。但與辯護人往來之郵件、電報,以可認為 犯罪證據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被告 已逃亡者為限。
為前項扣押者,應即通知郵件、電報之發送人或收受人。但於訴訟程序有 妨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