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被告之羈押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116-2條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 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 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 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 活動。

四、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