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被告之羈押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114條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 、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