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被告之羈押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111條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 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