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被告之羈押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107條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 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 行釋放被告。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