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被告之羈押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103-1條
偵查中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認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 當事由者,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之羈押處所。

法院依前項聲請變更被告之羈押處所時,應即通知檢察官、看守所、辯護 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