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被告之羈押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101-2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 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 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 情形,不得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