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法院之管轄 ( 106 年 11 月 16 日)
第10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 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