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 86 年 05 月 07 日)
第7條
檢舉之組織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檢舉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決 有罪確定者,給與其餘部分獎金。

前項給與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