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 86 年 05 月 07 日)
第3條
依本辦法給與檢舉獎金,以於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受理檢 舉犯罪之機關未發覺前檢舉本條例所定之罪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