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8條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

犯第四條、第六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