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7-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三條至第六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 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但法人或自然人為被害人或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 監督責任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