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