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15條
為防制國際性之組織犯罪活動,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 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組織犯罪之合作條約或其他國際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