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14條
本條例施行後辦理之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政黨所推薦之候選人,於登記為 候選人之日起五年內,經法院判決犯本條例之罪確定者,每有一名,處該 政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情形,如該類選舉應選名額中有政黨比例代表者,該屆其缺額不予遞 補。

前二項處分,由辦理該類選舉之選務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