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07 年 01 月 03 日)
第11條
前條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為保護檢舉人,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另行 封存,不得附入移送法院審理之文書內。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前項檢舉人之消息、身分資料或足資辨別檢舉人之物品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