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