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7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