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3條
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 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 體行之。

前項特定人員之範圍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