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2-2條
前條之偵查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所犯罪名。

三、所涉犯罪事實。

四、使用控制下交付調查犯罪之必要性。

五、毒品數量及起迄處所。

六、毒品及犯罪嫌疑人入境航次、時間及方式。

七、毒品及犯罪嫌疑人入境後,防制毒品散逸及犯罪嫌疑人逃逸之監督作 為。

八、偵查犯罪所需期間、方法及其他作為。

九、國際合作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