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2-1條
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 官,得由其檢察長或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 ,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 揮書,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

前項毒品、人員及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之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