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1-1條
為防制毒品危害,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

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其中應載明持有毒品之人不得進入 。

二、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

三、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

四、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 。

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其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或勒令歇業。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公布最近一年查獲前項所定情節重大之特定 營業場所名單。

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負責人及 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 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