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8條
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 構內設立,並由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其所需員額 及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戒治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