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3-1條
被告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檢察官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觀 察、勒戒,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為之,並將被告移送該管 法院訊問;被告因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經檢察官予以逮捕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