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1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 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 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