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