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1-1條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 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 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 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