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 105 年 06 月 22 日)
第16條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自首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