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 105 年 06 月 22 日)
第15條
明知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搬運、隱匿、寄藏 或故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