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 101 年 06 月 13 日)
第7條
服務於鐵路、公路、航空、水運或其他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人員,明知 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