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 101 年 06 月 13 日)
第6條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者。

二、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者。

三、公然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時,在場助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