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 101 年 06 月 13 日)
第5條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一、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

二、公然為首,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