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 101 年 06 月 13 日)
第4條
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