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4條
意圖營利,不按法定比率兌換各種幣券者,處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罰金。

以兌換幣券為業,所取兌換手續費,超過幣額百分之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