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意圖營利,銷燬新舊各種硬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幣額或價額三倍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