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施行法  ( 105 年 06 月 22 日)
第5條
刑法施行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者,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但有刑 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