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施行法  ( 105 年 06 月 22 日)
第1條
本法稱舊刑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稱刑律者,謂 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稱其他法令者,謂刑法施行前 與法律有同一效力之刑事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