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殺人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3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4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5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