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46條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247條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48條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49條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50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