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偽造有價證券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 下罰金。

第201-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 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 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 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202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203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204條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 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 、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05條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 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 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