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165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166條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167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 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