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內亂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1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2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