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妨害電腦使用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