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毀棄損壞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353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