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344-1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 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