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