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